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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首例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观摩庭在锦州凌海市法院公开审理
    时间:2018-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16日上午9时30分,随着法槌的落音,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张某某、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这起案件也是我省首例公益诉讼、首例环境领域公益诉讼、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员额检察官吴志伟及其助理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赵宝军副检察长带队,来自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近40名检察干警,及省内其他市分院同仁观摩了本次庭审。

    据悉,这是锦州检察机关在省检察院、锦州市委的正确领导下,首次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德佳同志批示:“市检察院在污染防治上下功夫,发挥积极作用。全市各相关行政机关及两级法院要全力支持,配合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形成维护公益合力。”锦州检察机关发挥民事监督职能,破解污染防治难题的攻坚战正式打响。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行政许可和环评手续、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租用凌海市石山镇望山铺村五家沟102国道东侧1000米处原部队大院,于2016年7月左右,雇佣被告人杨某某陆续向该院内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地上及土坑里倾倒大量油泥废料。经鉴定、评估,倾倒油泥共计663.779吨,治理受污染土地费用预计需要人民币95.8万元。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充分意识到此类案件涉及“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属国家环保督查的专项问题。为拓宽全地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视野,适应检察监督新职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责任担当,及时启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市检察院主管检察长赵宝军同志亲自部署,民事检察部派员多次到凌海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集及法律适用进行专门部署和指导;并带领凌海检察院民行部干警专程到凌海市环保局、凌海市公安局、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协商起诉及鉴定相关事宜。

    2018年2月13日,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凌海法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详尽地向法院出示了指控环境污染事实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围绕着被告直接向土地倾倒大量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风险等方面,与辩护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公益诉讼人在庭审举证时证据链条完整,庭审辩论有理有据,让庭审法官及旁听人员认可公益诉讼人提出诉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合理性及合法性。

    庭审结束后,由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负责人翟铁琦同志主持,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民行干警对本次庭审中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制作、证据展示、庭审应变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评议,提出了意见、建议。翟铁琦同志指出,本次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全地区乃至是全省首例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开启了锦州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新起点,而且也提醒广大群众,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既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希望全市检察机关民行干警以观摩评议此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契机,进一步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了解不同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和特点,拓展公益诉讼工作思路。

    参加观摩及评议的民行检察干部纷纷表示,随着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成为常态化工作。凌海检察院的这起案件开启了锦州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新篇章,真正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切实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最后一公里”的神圣职责,让老百姓享受更多的民生福祉,拥抱更美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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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首例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观摩庭在锦州凌海市法院公开审理

      2024-04-16

    3月16日上午9时30分,随着法槌的落音,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张某某、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这起案件也是我省首例公益诉讼、首例环境领域公益诉讼、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员额检察官吴志伟及其助理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赵宝军副检察长带队,来自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近40名检察干警,及省内其他市分院同仁观摩了本次庭审。

    据悉,这是锦州检察机关在省检察院、锦州市委的正确领导下,首次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德佳同志批示:“市检察院在污染防治上下功夫,发挥积极作用。全市各相关行政机关及两级法院要全力支持,配合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形成维护公益合力。”锦州检察机关发挥民事监督职能,破解污染防治难题的攻坚战正式打响。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行政许可和环评手续、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租用凌海市石山镇望山铺村五家沟102国道东侧1000米处原部队大院,于2016年7月左右,雇佣被告人杨某某陆续向该院内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地上及土坑里倾倒大量油泥废料。经鉴定、评估,倾倒油泥共计663.779吨,治理受污染土地费用预计需要人民币95.8万元。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充分意识到此类案件涉及“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属国家环保督查的专项问题。为拓宽全地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视野,适应检察监督新职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责任担当,及时启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市检察院主管检察长赵宝军同志亲自部署,民事检察部派员多次到凌海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集及法律适用进行专门部署和指导;并带领凌海检察院民行部干警专程到凌海市环保局、凌海市公安局、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协商起诉及鉴定相关事宜。

    2018年2月13日,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凌海法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详尽地向法院出示了指控环境污染事实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围绕着被告直接向土地倾倒大量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风险等方面,与辩护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公益诉讼人在庭审举证时证据链条完整,庭审辩论有理有据,让庭审法官及旁听人员认可公益诉讼人提出诉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合理性及合法性。

    庭审结束后,由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负责人翟铁琦同志主持,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民行干警对本次庭审中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制作、证据展示、庭审应变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评议,提出了意见、建议。翟铁琦同志指出,本次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全地区乃至是全省首例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开启了锦州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新起点,而且也提醒广大群众,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既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希望全市检察机关民行干警以观摩评议此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契机,进一步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了解不同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和特点,拓展公益诉讼工作思路。

    参加观摩及评议的民行检察干部纷纷表示,随着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成为常态化工作。凌海检察院的这起案件开启了锦州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新篇章,真正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切实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最后一公里”的神圣职责,让老百姓享受更多的民生福祉,拥抱更美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