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黑山县人民法院、黑山县公安局、黑山县司法局召开“刑事案件和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机制”联席会议,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福利主持会议,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公证处等相关人员参加本次会议,联合审议讨论并会签了《关于建立刑事案件和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机制的意见(试行)》。
会议上,副检察长赵福利首先对《关于建立刑事案件和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机制的意见(试行)》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进行了阐述。各部门对《意见》涉及的案件类型、保证金提存的数额、提存公证的程序等涉及到各单位职能的部分,予以充分的讨论,对《意见》的条款内容和具体实施中可能遇见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就相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并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当事人到公证机构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作为缴纳凭证,检察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机制既有利于促成刑事和解,有利于保障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更有利于降低刑事案件的羁押率。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建立,是根据当前刑事案件总体形势,共同推进法治文明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是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块“试验田”,能够最大化正确处理矛盾纠纷,让执法更人性化。是检察机关践行少捕慎诉少羁押刑事政策,深入践行“枫桥经验”的创新方式。
建立刑事案件和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机制,破解刑事案件和解“瓶颈”是不断更新司法理念,转变构罪即捕、能诉就诉的传统观念,着眼解决因被害人原因调解不成而导致刑事案件高羁押率的问题,积极探寻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为降低诉前羁押率探求“良方”。
5月11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黑山县人民法院、黑山县公安局、黑山县司法局召开“刑事案件和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机制”联席会议,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福利主持会议,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公证处等相关人员参加本次会议,联合审议讨论并会签了《关于建立刑事案件和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机制的意见(试行)》。
会议上,副检察长赵福利首先对《关于建立刑事案件和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机制的意见(试行)》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进行了阐述。各部门对《意见》涉及的案件类型、保证金提存的数额、提存公证的程序等涉及到各单位职能的部分,予以充分的讨论,对《意见》的条款内容和具体实施中可能遇见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就相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并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当事人到公证机构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作为缴纳凭证,检察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机制既有利于促成刑事和解,有利于保障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更有利于降低刑事案件的羁押率。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建立,是根据当前刑事案件总体形势,共同推进法治文明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是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块“试验田”,能够最大化正确处理矛盾纠纷,让执法更人性化。是检察机关践行少捕慎诉少羁押刑事政策,深入践行“枫桥经验”的创新方式。
建立刑事案件和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机制,破解刑事案件和解“瓶颈”是不断更新司法理念,转变构罪即捕、能诉就诉的传统观念,着眼解决因被害人原因调解不成而导致刑事案件高羁押率的问题,积极探寻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为降低诉前羁押率探求“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