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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市检察院蒋晓东检察长多次接待群众来访并发放司法救助金
    时间:2020-10-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蒋晓东检察长多次接待群众来访并到困难被害人家中发放司法救助金,积极落实高检院张军检察长来辽宁调研讲话精神,办好每一起案件每一件为民实事,充分发挥“领头雁”作用,不断提升全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水平,奋力推动锦州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耐心接待群众来访,从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角度出发,做好来访群众的释法说理工作。

    来访人李某某,系涉嫌合同诈骗中的被害人,在基层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李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到市院申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当事人基于对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的不理解、不信任,虽然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进行申诉,但是坚持要求市院受理案件。蒋晓东检察长从来访当事人需要解决其被骗资金的实际诉求入手,详细讲解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条件与审级,阐述如何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并表示案件处理中无论是谁,只要有违规行为,决不护短,一经查实,坚决处理,最终来访人李某某表示愿意到基层院进行申诉,同意基层院办理其申诉案件。

    多次接待同一来访群众,反复进行释法说理,打开来访人的心结。

    来访人刘某某系故意伤害中的被害人,案发于2005年。基层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经两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依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支持当事人刘某某的诉求。刘某某对自己的被伤害没有结果,对法院判决不服到市检察院进行申诉。蒋晓东检察长多次接访当事人刘某某,多角度与当事人交流,努力打开来访人的心结。从当事人刘某某在案发至今15年所经历、见证的诸多司法程序入手,先让当事人倾诉其心中的委屈与不满,再与当事人面对面的分析案件证据、举例说明刑法中存疑无罪的司法理念、分享国外对法律判决遵从的现实案例,谋划来访人未来生活的真实意义。

    蒋晓东检察长强调,刑事申诉工作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门槛,不论其申诉理由是否正确,都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关切他们的每一个诉求。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该纠正的就要纠正;对程序和结论正确的,在依法维持的同时,要多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释法说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能力。要把释法说理工作贯穿到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取信于民,进而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提升。

    带案下访,到被害困难家中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多措并举保障被害困难人后续生活,防止返贫。

    2018年11月5日16时许,原审被告人司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七楼)内致被害人李某乙(申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儿子)从窗户坠楼身亡。法院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没有对申诉人给予任何赔偿,他们于是来到市检察院申诉。申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在50多岁失去独生子女,成为中年失独人,二人老无所依、余生无望。案件发生后,两位申诉人心理受到严重打击,张某某两次心脏病发作,李某某得病住院,使原本生活困难的二人,更是雪上加霜,对未来生活失去信心。市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当事人的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两位申诉人的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金3万元,考虑当事人的身体情况及家庭困难情况,蒋晓东检察长决定上门发放司法救助金,“不折腾”当事人来领取。同时检察机关根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协调当地政府,为二人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建议申请人到年龄后,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蒋晓东检察长指出,办理案件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扎实推进省院“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努力实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帮助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群众暂渡难关,把救助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让受害家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检察温度和社会发展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