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检察理论研究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开设“渤海论坛”,为全地区检察干警提供一个论道、交流、切磋、互助的平台。2021年10月21晚6点半,首届“渤海论坛”圆满开讲。此次论坛由市检察院综合业务部、第一检察部联合举办,检察信息技术处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此次论坛的有市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雷、全地区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人员,还特邀辽宁大学法学院徐阳教授和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马原野。论坛由综合业务部主任梁丽主持。
本次论坛主题为“陈年命案关键证据审查判断的实务问题”,邀请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子枫主讲。主讲人从重大犯罪检察官办案实务角度出发,阐述了陈年命案中物证、书证、言辞证据和法医学DNA鉴定意见几个关键证据的审查重点、瑕疵补正以及疑点排除问题。强调在办理陈年命案时,要切实贯彻证据裁判规章,本着对历史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审慎处理、全面审查、精准判断,确保陈年命案证据判断得出唯一结论。
市院综合业务部主任梁丽:
陈年命案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陈年”,一个是“命案”,按照刑诉法规定,绝大部分命案由市院审查起诉,但陈年案件却是两级院刑检部门在办案实践中都有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提起接入引导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思维方式就应该与现行案件相区别。子枫所传导出来的证据审查理念和实务性的审查方法适用于两级院所有刑检检察官。
丹东市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马原野:
听了子枫同志的讲授,他深度研究精神值得我学习。我们部门也是办理重大刑事案件部门,对于陈年命案,原始证据薄弱,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还是有时有欠缺,实践中办法不多、效果不佳,关键时候要注重细节印证。子枫的报告给了我们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比如原始作案工具与随案移送的“同一性”审查和对“灭失”的犯罪物证的审查,收益良多。
市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锃:
听了子枫的报告,收获很多。子枫对陈年命案的证据审查总结的很全面、到位、可操作性强,深受启发。结合自己办的几件陈年命案,感受就是嫌疑人供述比较好,案发时物证保存的好的,这类陈年命案容易达到起诉条件。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好,那么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证据把握就要更加的细致、严格。感谢子机的分享,希望渤海论坛越办越好。
市院第五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光伟:
一是这篇论文的主题选取的特别有价值,陈年命案关键证据审查是一个难点。正因为难,研究这一主题才更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二是这篇论文从物证、书证、言辞证据、鉴定意见等方面进行了实务的研究,提出了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审查方法,务实这一点更是可贵之处。三是这篇论文整体结构层次清晰,一级标题、二级标题逻辑性强,这些都是值得推崇,值得我们学习的。
市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扬:
一是刑事案件是溯源性证明活动,特别是陈年命案,关注主要事实、主要证据,不能苛求全部犯罪事实清楚及证据种类的完整。二是重视间接证据印证的证明作用,把握“非亲历者不可感知”的证据标准,不能一味追求直接证据证实。同时要注意追诉时效问题,注意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证明证据,如超过应及时报最高检核准。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阳:
感谢王雷副检察长的邀请,有了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子枫的报告很精彩,体现了实践智慧。对于“陈年命案”的课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探讨。有几点想法,一是时间的影响对证据证明力产生的影响。证据从证明力的角度是可以替代的,直接证据可以衍生间接证据,核心证据可以辐射到外围证据。二是用现行的证据规则重新评价当时行为,可能对证据证明力产生变数及不确定性。三是共同犯罪中,一部分被告人已进先案处理,另一部分后来到案,可以利用先案证据的既判力。
市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雷:
李子枫同志的报告首先是内容精彩、表达精彩,其次是文章选题具有代表性,对工作有指引作用,充分体现出子枫勤思考、善总结、多参与、敢发表的优良品质。希望子枫结合各位点评人的专业点评将本文的理论加深,一是提出更高层级问题,将案例再扩充,追溯时效等问题;二是理论基础再扎实,包括证据规则、先案的既判力对后案的证明力等问题;三是对比、反差再明显一些,比如现行案件与陈年案件;四是从规范层面上,将个案归纳到类案,作为类案的规范指引。最后希望大家效仿之,超越之,进而提升个人素养,提升锦州检察整体理论研究水平。
“脚步达不到的地方,眼光可以达到;眼光达不到的地方,思想可以达到。”举办“渤海论坛”活动,旨在全地区检察机关构建理论研究平台,拓展理论研究素养,营造理论研究氛围,让锦州理论研究工作迈向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