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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务须知
    律师预约阅卷须知
    时间:2021-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阅卷范围

        1、案件范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审查起诉案件。

        2、主体范围:辩护律师,以及经办案部门审查同意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资格确认

    1.“12309中国检察网”身份信息绑定。

    2.窗口确认:辩护律师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验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预约方式

    1、电话预约

    拨打律师接待电话0416-5088123,进行预约。

    2、窗口预约

    (1)经过资格确认的辩护律师向我院律师接待室提出阅卷申请后,三日内安排阅卷日期,三日内不能安排的,会说明理由,并另行约定阅卷日期。

    (2)律师以外的辩护人通过核实身份后,提出书面阅卷申请。律师接待人员及时转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就是否许可阅卷出具书面意见,送律师接待室答复申请人或自行予以及时答复。

    3、网络预约

    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提出预约申请。律师接待人员收到申请三日内答复。

    四、阅卷场所

        我院设有律师接待室,阅卷人阅卷应当在接待室内进行。

    五、阅卷方式

    一般情况下,我院只提供案件电子卷宗的刻录光盘或阅卷人自行拍照,不收取费用。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要求查阅特殊案件材料或视听资料,由律师接待室负责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件材料。

    六、其他事项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律师接待室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办案部门或者与办案部门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

    2、对于已经刻录了卷宗光盘,由于丢失或者其他原因又要对同一案件卷宗进行刻录的律师,需要填写《律师再次申请刻录电子卷宗申请表》,并确认签字。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办公秩序,不要大声喧哗,未经允许不能在办公大楼内随意走动,禁止在办公场所吸烟。

    律师预约阅卷须知

      2024-04-16

    一、阅卷范围

        1、案件范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审查起诉案件。

        2、主体范围:辩护律师,以及经办案部门审查同意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资格确认

    1.“12309中国检察网”身份信息绑定。

    2.窗口确认:辩护律师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验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预约方式

    1、电话预约

    拨打律师接待电话0416-5088123,进行预约。

    2、窗口预约

    (1)经过资格确认的辩护律师向我院律师接待室提出阅卷申请后,三日内安排阅卷日期,三日内不能安排的,会说明理由,并另行约定阅卷日期。

    (2)律师以外的辩护人通过核实身份后,提出书面阅卷申请。律师接待人员及时转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就是否许可阅卷出具书面意见,送律师接待室答复申请人或自行予以及时答复。

    3、网络预约

    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提出预约申请。律师接待人员收到申请三日内答复。

    四、阅卷场所

        我院设有律师接待室,阅卷人阅卷应当在接待室内进行。

    五、阅卷方式

    一般情况下,我院只提供案件电子卷宗的刻录光盘或阅卷人自行拍照,不收取费用。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要求查阅特殊案件材料或视听资料,由律师接待室负责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件材料。

    六、其他事项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律师接待室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办案部门或者与办案部门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

    2、对于已经刻录了卷宗光盘,由于丢失或者其他原因又要对同一案件卷宗进行刻录的律师,需要填写《律师再次申请刻录电子卷宗申请表》,并确认签字。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办公秩序,不要大声喧哗,未经允许不能在办公大楼内随意走动,禁止在办公场所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