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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预算公开】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时间:2019-0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一、公开原则

    (一)为推进和规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度本办法。

    (二)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分别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

    二、公开内容

    我院公开的预算为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主要内容如下:

    (一)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二)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包括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三)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四)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包括: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关于绩效目标情况。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三、公开时间和方式

    我院于省财政厅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四、监督管理

    我院作为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应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应高度关注近期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应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二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依照法律公正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对其他犯罪分子进行专政,维护国家的稳定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其主要职能职权如下: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2.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3.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松山新区检察室

    第三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具体内容见附件:350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5,745.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5,412.5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333万元;

    (二)支出预算5,745.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5,231.6万元;

    2.项目支出513.9万元。

    在支出预算5,745.5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8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317.4万元,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检察院转隶人员经费已划转。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193.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139.2万元、邮电费44.7万元、差旅费135万元、福利费2.8万元、日常维护费57.5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103.4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141万元、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9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8.1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80万元,其中货物8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55万元,比2018年减少32.5万元,下降17.33%。其中:

    1.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无此项支出。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0.8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为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无此项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55万元,比2018年减少31.7万元,下降16.98%),比2018年减少31.7万元,下降16.98%。主要原因为公务用车数量减少。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351.6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填写)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350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2019年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187.5

    155.0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0.8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86.7

    155.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186.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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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预算公开】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2024-04-16

       

    第一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一、公开原则

    (一)为推进和规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度本办法。

    (二)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分别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

    二、公开内容

    我院公开的预算为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主要内容如下:

    (一)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二)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包括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三)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四)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包括: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关于绩效目标情况。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三、公开时间和方式

    我院于省财政厅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四、监督管理

    我院作为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应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应高度关注近期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应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二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依照法律公正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对其他犯罪分子进行专政,维护国家的稳定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其主要职能职权如下: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2.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3.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松山新区检察室

    第三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具体内容见附件:350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5,745.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5,412.5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333万元;

    (二)支出预算5,745.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5,231.6万元;

    2.项目支出513.9万元。

    在支出预算5,745.5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8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317.4万元,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检察院转隶人员经费已划转。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193.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139.2万元、邮电费44.7万元、差旅费135万元、福利费2.8万元、日常维护费57.5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103.4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141万元、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9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8.1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80万元,其中货物8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55万元,比2018年减少32.5万元,下降17.33%。其中:

    1.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无此项支出。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0.8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为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无此项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55万元,比2018年减少31.7万元,下降16.98%),比2018年减少31.7万元,下降16.98%。主要原因为公务用车数量减少。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351.6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填写)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350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2019年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187.5

    155.0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0.8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86.7

    155.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186.7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