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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务须知
    锦州市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工作规定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锦州市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工作规定(试行)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第1次检察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工作。

    第三条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民行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律师执业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包括律师申请查询、会见、阅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听取意见、变更强制措施等。

    第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律师接待室,配备复印机等设备和办公用品,便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卷宗复印相关收费及管理按照上级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律师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执业业务,接待人员应当审查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是否齐全,手续不全不得接待。

    第七条  接待人员审查确认后予以登记,填写《律师接待告知函》,并于两日以内联系案件承办人,批准逮捕案件当日联系承办人,承办人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接待。对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和要求听取意见的,及时做出安排,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于处理的情况,公诉部门十日以内进行反馈,侦查监督部门三日以内进行反馈。

    第八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律师接待意见簿》,建立律师接待登记台账,将阅卷预约、递交申请材料、听取意见、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等信息分门别类、详细记录。

    第九条  律师如果发现接待人员或者案件承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或阻碍、拒绝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纪检监察部门五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关处理,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最大限度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建立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检察人员无故延迟会见、阅卷的,违反规定扩大经许可会见案件的范围的,应当发出纠正通知书,通知后仍不纠正的,记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接待律师复印卷宗按照高检院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但严禁超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锦州市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工作规定(试行)_1455601077171


    锦州市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工作规定

      2024-04-16

    锦州市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工作规定(试行)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第1次检察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工作。

    第三条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民行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律师执业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包括律师申请查询、会见、阅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听取意见、变更强制措施等。

    第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律师接待室,配备复印机等设备和办公用品,便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卷宗复印相关收费及管理按照上级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律师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执业业务,接待人员应当审查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是否齐全,手续不全不得接待。

    第七条  接待人员审查确认后予以登记,填写《律师接待告知函》,并于两日以内联系案件承办人,批准逮捕案件当日联系承办人,承办人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接待。对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和要求听取意见的,及时做出安排,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于处理的情况,公诉部门十日以内进行反馈,侦查监督部门三日以内进行反馈。

    第八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律师接待意见簿》,建立律师接待登记台账,将阅卷预约、递交申请材料、听取意见、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等信息分门别类、详细记录。

    第九条  律师如果发现接待人员或者案件承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或阻碍、拒绝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纪检监察部门五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关处理,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最大限度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建立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检察人员无故延迟会见、阅卷的,违反规定扩大经许可会见案件的范围的,应当发出纠正通知书,通知后仍不纠正的,记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接待律师复印卷宗按照高检院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但严禁超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锦州市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工作规定(试行)_1455601077171